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環境學院溫泉產業研究所
研究生指導暨修業考核準則
民國96年7月3日籌備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96年7月3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3月27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6月30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則」以及「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相關條文訂定。
第二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碩研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碩研生在校修業期限超過規定年限而無法取得學位者,依「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則」相關規定應令退學。碩士班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第三條: 本所碩研生修業期間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其中包含專業必修課程(四學分)、畢業論文(六學分)、專題討論(二學分)共十二學分,與選修課程十八學分。選修課程需經指導教師(碩士班新生尚未確定指導教師者,由該班導師代理)同意,其中至少十二學分(含)以上須為本所碩士班開設的課程。惟學生如欲選修本校其他系(所)所開課程,須填具申請表(附件一),經指導教師同意並由所長審核通過後,始予承認學分。碩研生於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依「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則」相關規定應令退學。
第四條: 本所碩研生第一學年每學期修習課程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學分,每學期修習課程學分上限為十三學分(不含大學部加修之課程)。碩研生在修業期間,必要時若經指導教師(或班導師)要求下,應至大學部加修相關專業課程,修習課程合格分數為七十分,至大學部加修課程之學分數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五條: 每學期碩研生應於規定時間內上網選課,選修課程須經指導教師(碩士班新生尚未確定指導教師者,由該班導師代理)同意及所長審核簽名確認後,始予承認。
第六條: 本所碩士班新生於入學前五年內修習教育部認可之大學碩(博)士班之課程,如與本所碩士班開課程相近時(必修課程除外),得於規定時間內備妥學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碩士班選修學分抵免申請表」(如附件二),經所長初審,轉請院長複審同意後得抵免選修學分,已修課程未達七十分不得提出申請,且所申請抵免學分最多不得超過畢業選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含)。
第七條: 本所碩士班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二個月內,應填具「碩士班研究生選取指導教授面談記錄表」(如附件三),連同「碩士學位修業指導同意書」(如附件四),經指導教師及所長審核簽章同意後,送交所辦公室彙整造冊存查。本所碩研生之學位論文指導老師應符合以下四點原則:
一、 每位碩研生均須有一位指導教師負責其在學期間之課業修習及研究指導等事宜,指導教師須為本所從事溫泉相關研究領域之助理教師(含)以上教師為原則,並經本所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擔任碩研生指導教師。
二、 碩研生得視實際需求,並經指導教師及所長同意後,得增聘一位所外共同指導教師,該教師須為本院之教授、副教授等資格之專業人士。
三、 碩研生得視實際需求,若為所外院內或院外老師須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且須尋求一位本所老師共同指導,以督促其論文進度。
四、 本所碩研生指導原則應遵照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指導須知辦理,相關須知另訂定之。
五、 指導教師與碩研生之間不得有三等親以內(含)之親屬關係。
第八條: 本所碩研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指導教師(其資格應符合本準則第七條規定)時,應填具「指導教師更換申請表」(如附件五),經原任指導教師、新任指導教師簽名同意,交由本所修業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並由所長簽名確認,得予更換。
第九條: 本所碩研生在學期間須以第一作者參加有審核制度之研討會口頭發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備查後始能參加學位考試。
第十條: 本所碩研生之學位考試依「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辦理,取得學位後須依規定上網登錄填寫碩士學位論文及相關訊息,並經圖書資訊館確認無誤後,始得請領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準則須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研究生指導暨修業考核準則各類表單連結如下:
附件一 碩士班研究生選修本校其他系所課程申請表.doc
附件二 碩士班學分抵免申請表.doc
附件三 碩士班研究生選取指導教授面談記錄表.doc
附件四 碩士學位修業指導同意書.doc
附件五 碩士班研究生指導老師更換申請表.doc
附錄一 碩士班研究生指導須知.doc
附錄二 溫泉產業研究所研究生之研究方向(草案).doc